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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统计调查活动

2000-06-2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新近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明确规定,境外组织、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,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。

《细则》说,涉外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。从事调查活动前,受境外组织、个人委托的调查机构需持包括委托合同书、机构资质等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,由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审批;统计调查范围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,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,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,由国家统计局审批。

据了解,国家统计局已于去年发布了《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,并开始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。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目前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仍在紧张、有序地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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